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爭議處理與紛爭解決二
Law Clinic(Ⅱ) 
開課學期
102-2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羅秉成 
課號
LAW5219 
課程識別碼
A21 M840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7,8(14:20~16:20) 
上課地點
 
備註
律師高考及格者優先,欲修課者請出席第一次課程。本課程有實習課,詳參課綱。上課地點為實習法庭。與謝煜偉合開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14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本課程以修課同學參與實際案件處理之方式進行,並由實務家與學者進行共同指導。修課同學會依案件處理的需求進行各類律師執業時所必要的工作,例如審查案件、書狀撰寫、與當事人會談,甚至開庭。此外,修課同學亦須就處理案件進行學術上的研究。
本學期課程以冤案(wrongful convictions)為主題。冤案在古今中外的人類社會都是相當矚目的議題,近年因蘇建和案、徐自強案、邱和順案、鄭姓澤案乃至於江國慶案等冤案,使得台灣社會開始慢慢對冤案有所關注。然而冤案救援乃至於冤案研究在台灣都還沒有相當深入的探討。本學期的課程將與冤獄平反協會(Taiwan Association For Innocence, TAFI)合作,修課同學將救援該協會轉介之案件。希望藉由在學研究生對實務案件的處理與研究,一方面可以為學術研究增加不同的可能性,並且使學術研究更貼近實務,另一方面則使實務借鏡學術的論理,並為實務的改革推動貫注更多的力量。總之,希望可以為實務與學術界雙方提供些許的養分。

本課程每週上課時間分為兩部份,前半節為冤案成因的探討與分析,就此部份除了引介外國如何討論分析該項冤案成因,也會輔以本土案例,試圖找出我國在處理該項冤案成因的特殊性。後半節則是案件處理的進度與討論,修課同學會就新近案件是否立案進行表決,各組也要報告目前進度並與全體修課同學討論。 

課程目標
由於冤案往往纏訟多年,而一學期可以進行的訴訟內容相當有限,因此本課程目標設定在除了訴訟策略研議、釐清案情以及新近案件審查等案件的實際救援外,修課同學藉由個案的協助處理能夠對於冤案成因有所了解,並能夠對冤案或冤案救援進行分析。希望能因此為相關的學術研究或實務救援注入新血,讓更多人認識冤案、瞭解冤案,並救援冤案。 
課程要求
修課同學將分為七組,由兩人一組救援案件。案件的內容可能對應本學期擬探討的七種冤案成因。

由於本課程須處理實際發生並且正在救援的案件,因此除課堂時間外,修課同學須利用個人時間完成案件所需之工作。

此外,學期末修課同學應繳交一份關於救援個案的報告,題材必須是跟本案或本案所涉及的冤案成因相關,可以是探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帶來的救援困境,或是實務解釋某項概念導致某種問題發生,也可以是某項冤案成因在我國環境下的特殊性、個案的冤案成因分析等。

本學期所繳交的報告並將計畫合併出書,以期增加各界對冤案的關注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另約時間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未定,可能包含個案式的報導文學(例如:張娟芬,《十三姨KTV殺人事件》、《無彩青春》)或是就冤案進行廣泛探討的學術著作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第1週
2/18  導論與行政事項 
第2週
2/25  目擊證人(指認錯誤)(I) 
第3週
3/04  檢警的錯誤舉措(證據滅失、刑求)(I) 
第4週
3/11  辯護人的錯誤舉措(無效辯護或協助)(I) 
第5週
3/18  被告的錯誤舉措(自白)(I) 
第6週
3/25  DNA證據(I) 
第7週
4/01  其他證據(所謂的垃圾科學,或偽科學)(I) 
第8週
4/08  綜合討論 
第9週
4/15  目擊證人(II) 
第10週
4/22  檢警的錯誤舉措(II) 
第11週
4/29  辯護人的錯誤舉措(II) 
第12週
5/06  被告的錯誤舉措(II) 
第13週
5/13  DNA證據(II) 
第14週
5/20  其他證據(II) 
第15週
5/27  綜合討論 
第16週
6/03  冤案當事人座談 
第17週
6/10  期末成果呈現 
第18週
6/17  期末考週(不上課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