課程名稱 |
爭議處理與紛爭解決二 Law Clinic(Ⅱ) |
開課學期 |
102-2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|
授課教師 |
羅秉成 |
課號 |
LAW5219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M8400 |
班次 |
|
學分 |
3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二7,8(14:20~16:20) |
上課地點 |
|
備註 |
律師高考及格者優先,欲修課者請出席第一次課程。本課程有實習課,詳參課綱。上課地點為實習法庭。與謝煜偉合開 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14人 |
|
|
課程簡介影片 |
|
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|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|
課程概述 |
本課程以修課同學參與實際案件處理之方式進行,並由實務家與學者進行共同指導。修課同學會依案件處理的需求進行各類律師執業時所必要的工作,例如審查案件、書狀撰寫、與當事人會談,甚至開庭。此外,修課同學亦須就處理案件進行學術上的研究。
本學期課程以冤案(wrongful convictions)為主題。冤案在古今中外的人類社會都是相當矚目的議題,近年因蘇建和案、徐自強案、邱和順案、鄭姓澤案乃至於江國慶案等冤案,使得台灣社會開始慢慢對冤案有所關注。然而冤案救援乃至於冤案研究在台灣都還沒有相當深入的探討。本學期的課程將與冤獄平反協會(Taiwan Association For Innocence, TAFI)合作,修課同學將救援該協會轉介之案件。希望藉由在學研究生對實務案件的處理與研究,一方面可以為學術研究增加不同的可能性,並且使學術研究更貼近實務,另一方面則使實務借鏡學術的論理,並為實務的改革推動貫注更多的力量。總之,希望可以為實務與學術界雙方提供些許的養分。
本課程每週上課時間分為兩部份,前半節為冤案成因的探討與分析,就此部份除了引介外國如何討論分析該項冤案成因,也會輔以本土案例,試圖找出我國在處理該項冤案成因的特殊性。後半節則是案件處理的進度與討論,修課同學會就新近案件是否立案進行表決,各組也要報告目前進度並與全體修課同學討論。 |
課程目標 |
由於冤案往往纏訟多年,而一學期可以進行的訴訟內容相當有限,因此本課程目標設定在除了訴訟策略研議、釐清案情以及新近案件審查等案件的實際救援外,修課同學藉由個案的協助處理能夠對於冤案成因有所了解,並能夠對冤案或冤案救援進行分析。希望能因此為相關的學術研究或實務救援注入新血,讓更多人認識冤案、瞭解冤案,並救援冤案。 |
課程要求 |
修課同學將分為七組,由兩人一組救援案件。案件的內容可能對應本學期擬探討的七種冤案成因。
由於本課程須處理實際發生並且正在救援的案件,因此除課堂時間外,修課同學須利用個人時間完成案件所需之工作。
此外,學期末修課同學應繳交一份關於救援個案的報告,題材必須是跟本案或本案所涉及的冤案成因相關,可以是探討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帶來的救援困境,或是實務解釋某項概念導致某種問題發生,也可以是某項冤案成因在我國環境下的特殊性、個案的冤案成因分析等。
本學期所繳交的報告並將計畫合併出書,以期增加各界對冤案的關注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|
Office Hours |
另約時間 |
指定閱讀 |
|
參考書目 |
未定,可能包含個案式的報導文學(例如:張娟芬,《十三姨KTV殺人事件》、《無彩青春》)或是就冤案進行廣泛探討的學術著作。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|
週次 |
日期 |
單元主題 |
第1週 |
2/18 |
導論與行政事項 |
第2週 |
2/25 |
目擊證人(指認錯誤)(I) |
第3週 |
3/04 |
檢警的錯誤舉措(證據滅失、刑求)(I) |
第4週 |
3/11 |
辯護人的錯誤舉措(無效辯護或協助)(I) |
第5週 |
3/18 |
被告的錯誤舉措(自白)(I) |
第6週 |
3/25 |
DNA證據(I) |
第7週 |
4/01 |
其他證據(所謂的垃圾科學,或偽科學)(I) |
第8週 |
4/08 |
綜合討論 |
第9週 |
4/15 |
目擊證人(II) |
第10週 |
4/22 |
檢警的錯誤舉措(II) |
第11週 |
4/29 |
辯護人的錯誤舉措(II) |
第12週 |
5/06 |
被告的錯誤舉措(II) |
第13週 |
5/13 |
DNA證據(II) |
第14週 |
5/20 |
其他證據(II) |
第15週 |
5/27 |
綜合討論 |
第16週 |
6/03 |
冤案當事人座談 |
第17週 |
6/10 |
期末成果呈現 |
第18週 |
6/17 |
期末考週(不上課) |